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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情况质量,保障民众身体康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议》等执法法例,联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视治理运动。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源头治理、计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联合,政府主导、民众到场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扬尘污染防治事情的向导,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计划,建设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治理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第五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视治理。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都会治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视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事情,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实时予以制止,并陈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凭据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计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凭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本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事情方案,明确事情目的、主要任务、完成时限等,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应当推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依法缴纳情况掩护税,并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担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勉励、支持企业事业单元研发、推广和应用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勉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专业规范,增强自律治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推动民众到场扬尘污染防治。
新闻媒体应当增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并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举行舆论监视。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接纳有效措施防止、淘汰扬尘污染,保证施工厂地扬尘污染物排放切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尺度。 本省扬尘污染物排放尺度由省生态情况厅会同省市场监视治理局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通告。 第十一条 都会计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切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在施工现场收支口显着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卖力人、环保监视员、防尘措施、扬尘监视治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关闭围挡或者围墙,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米,并在围挡底端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三)对施工现场收支口、场内施工门路、质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举行硬化处置惩罚,并保持地面整洁; (四)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洁净后方可驶出; (五)根据划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修建质料,只能现场搅拌的,应当接纳防尘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修建土方等易发生扬尘的粉状、粒状修建质料的,应当接纳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接纳防尘措施; (七)修建垃圾应当实时清运,在园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接纳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八)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划分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情况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九)执法、法例、规章划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上述划定努力推动农村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事情,减轻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 都会计划区内的衡宇修建工程施工,除切合本措施第十一条有关划定外,还应当切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在土方施事情业历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接纳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举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接纳外貌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凌驾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举行遮盖; (二)工程主体作业层应当使用密目式宁静网举行关闭,并保持整洁、牢靠、无破损; (三)修建物内保持洁净整洁,清扫时应当洒水防尘; (四)高空作业施工中,施工层修建垃圾应当接纳关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克制高空投掷、扬撒; (五)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举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应当接纳关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第十三条 都会计划区内的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切合本措施第十一条有关划定外,还应当接纳洒水、喷淋、喷雾等防尘措施,实时清理废弃物。
接纳爆破方式拆除的,爆破前应当接纳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应当立刻接纳防尘措施。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当对裸露园地举行笼罩,裸置时间凌驾三个月的,应当接纳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 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凌驾一个月的,应当清除现场修建垃圾,并接纳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与都会门路施工,除切合本措施第十一条有关划定外,涉及土方施事情业的,应当切合本措施第十二条第一项划定,同时还应当切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接纳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二)接纳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 (三)对已回填的沟槽,应当接纳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门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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